问题 | 产品责任诉讼的注意事项 |
释义 | 1、产品责任纠纷案件的管辖,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即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此外,根据该意见第29条规定,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的人民法院也有管辖权。 2、在因产品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情况下,往往会产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如果权利人提起违约之诉,则原告只能是合同一方当事人而不能是其他受害人,被告只能是产品的销售者,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或者当事人协议确定的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时效一般为2年,但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为未声明的案件为2年。如果权利人提起侵权之诉,则构成本案由所规定的产品责任纠纷,凡受害人均可成为原告,被告可以是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诉讼时效为2年。 一、有关商标侵权诉讼的管辖问题 在商标侵权诉讼中,主体问题通常与管辖问题联系非常密切,因为案件管辖,在形式上表现的是不同法院对地域或者级别的不同分工,而实际上是对诉讼主体行为的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又进一步解释为,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地。商标侵权行为的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实施地,比较容易理解也比较容易确定,问题是侵权结果地如何理解和确定,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可以说自从我国商标案件审判实践开展以来,就一直存在不同理解。 最近有一种观点认为,法院依侵权结果发生地确定管辖时,该侵权结果发生地是指实施侵权行为的直接结果发生地。被控侵权商品的制造者其销售行为直接导致商品到达地,被控侵权商品的销售者其销售行为直接导致商品的到达地,是该制造者、销售者实施被控侵权行为的直接结果发生地。上述的表述可以认为是目前关于侵权结果地的最为清晰的表述。 但是这种表述仍然有主观割裂侵权行为地与侵权结果地之嫌。一般而言,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在时间和空间相分离,就有侵权行为与侵权结果发生在异地的问题,比较典型的情况是发生在环境污染损害和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时,在这些场合下区别侵权行为地与损害结果地,对于合理确定案件管辖、便于案件证据的收集、质证和便利当事人参加诉讼,就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而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通常在时间上是一次性完成的,在空间上侵权行为地与侵权结果地是一致的,因此生搬硬套一定要区别出侵权行为地与侵权结果地;可以说在理论上比较困难,实践中比较难以操作。我们认为,商标侵权诉讼中,不应当树立侵权行为与侵权结果异地的概念,而应当树立共同侵权与共同诉讼的概念,根据共同侵权确定被告,根据共同诉讼确定管辖,根据两者的关系,确定被告的列明原则。 二、委托合同的管辖权的确定标准是什么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3、加工,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4、财产、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5、补偿,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6、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7、因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8、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9、纠纷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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