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办案人员申请上级负责人审批,执行人员应当持传唤证、拘传证、办案协作函件和工作证件,与协作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联系 。协作地工作人员协助拘传。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四十一条 data-filtered="filtered">异地公安机关请求协查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年龄、违法犯罪经历等情况的,协查地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在七日以内将协查结果通知请求协查的公安机关;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应当在十五日以内将协查结果通知请求协查的公安机关。异地公安机关请求协助调查取证或者查询犯罪信息、资料的,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协查并反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