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海居住证办理的具体流程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上海市居住证申请的基本要求和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需要满足在上海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并已满6个月的社会保险缴纳记录、有投靠具有上海户籍亲属、就读或进修等需要在沪居住6个月以上的情况。办理居住证需要提交《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拟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证明。居住在自购住房、租赁住房内或单位集体宿舍的,还需要提供相应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 法律分析 一、上海居住证申请的基本要求 1. 在上海合法稳定居住; 2. 在上海合法稳定就业,并已满6个月的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具体条件为申请当月处于就业及缴纳上海职工社会保险状态,且申请当月前12个月内累计缴纳上海职工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不含补缴)); 3. 有投靠具有上海户籍亲属、就读或进修等需要在沪居住6个月以上的情况。 二、在上海办理居住证的条件有哪些 1、《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3、拟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证明。 (1)居住在自购住房的,须提供相应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验原件); (2)居住在租赁住房内的,须提供由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3)居住在单位集体宿舍的,须提供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 (4)居住在亲戚朋友家的,须提供居(村)委出具的寄宿证明。 除上述规定的基本材料外,申请人还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和需要提供相应补充证明材料,详情如下: (1)来沪就业的,提供期限为6个月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验原件),申请当月处于就业及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状态,且申请当月前12个月内累计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不含补缴)的证明; (2)投资开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提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申请当月处于就业及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状态,且申请当月前12个月内累计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不含补缴)的证明。 (3)来沪投靠本市户籍亲属的配偶、子女或父母的,应分别提供结婚证复印件(验原件)、公安部门认定的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 (4)来沪就读、进修的,应分别提供本市大、中专院校发出的录取通知书复印件(验原件)、本市非学历教育机构出具的书面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三、什么是法律意义上的居住证 居住证是中国一些发达城市借鉴发达国家绿卡制度进行的尝试,为中国制定技术移民办法,最终形成中国国家绿卡制度积累了经验。持有居住证者,可享受当地居民的待遇。 2014年1月,北京市出台规定,居住证制度将替代现行的暂住证。同年12月4日国务院法制办就《居住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稳定就业、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申领居住证。 自2016年1月1日起《居住证暂行条例》开始施行。 拓展延伸 上海居住证申请条件是什么? 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可以申请领取《上海市居住证》。这些条件包括:在本市办理居住登记满一年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办理居住登记不满六个月但具有特殊情形;具有本市户籍;符合本市人才引进政策规定;符合本市人才服务标准。 同时,申请人还应当在本市参加社会医疗保险,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对于具有特殊情形的申请人,还应当符合其他条件。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应当携带本人身份证、护照、居住房屋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就业证明或者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近六个月内在本市累计缴纳税款满12个月且累计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且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满12个月的人员,到具有发证权限的公安机关办理。 结语 生活在上海,想要申请居住证,需要满足一些基本要求。这些要求包括在上海合法稳定居住,在上海合法稳定就业,并已满6个月的社会保险缴纳记录,或者有投靠具有上海户籍亲属、就读或进修等需要在沪居住6个月以上的情况。 如果想要在上海办理居住证,需要准备一些必要的材料,包括《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拟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证明。对于居住在自购住房、租赁住房内或单位集体宿舍的情况,还需要提供相应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或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如果是来沪就业、投资开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还需要提供期限为6个月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申请当月处于就业及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状态,且申请当月前12个月内累计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不含补缴)的证明。如果是来沪投靠本市户籍亲属的配偶、子女或父母,还需要提供结婚证复印件、公安部门认定的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如果是来沪就读、进修的,还需要提供本市大、中专院校发出的录取通知书复印件、本市非学历教育机构出具的书面证明复印件。 法律意义上的居住证是中国一些发达城市借鉴发达国家绿卡制度进行的尝试,为持有居住证者提供当地居民的待遇。根据2014年1月北京市出台的规定,居住证制度将替代现行的暂住证。同年12月4日国务院法制办就《居住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稳定就业、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申领居住证。自2016年1月1日起《居住证暂行条例》开始施行。 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2015-11-26)\t第十五条\t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落户条件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常住户口由原户口所在地迁入居住地。 居住证暂行条例(2015-11-26)\t第二条\t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居住证暂行条例(2015-11-26)\t第四条\t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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