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用益权是在法律上的名称,其通俗来说就是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一、用益物权的设立是如何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用益物权,可以采取出让、划拨方式设立。 2、益物权的概念是指使用他人动产、不动产的权利,通常指以向动产、不动产的合法权利人提供利益的方式合法取得使用该动产、不动产的权利,并通过此权利来获取其它利益。 二、用益物权的特征 1、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主要内容,即注重对物的使用价值,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这区别于担保物权注重物的交换价值的特点。 2、用益物权除地役权外,均为主物权;担保物权为从物权。 3、用益物权虽然也可以在动产上设立,但是从用益物权的具体类型来看,用益物权主要以不动产为客体,这主要是便于通过登记公示。 4、用益物权是直接支配他人的物的权利。用益物权人可以直接支配标的物,不需要他人行为的介入。 5、目的的用益性。用益物权是他物权,是对所有物的利用。 6、地位的独立性。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是对所有权的限制。 7、客体的限制性。 三、认识用益物权的性质 1、应明确用益物权是物权,所以,用益物权应当具备物权的通有性,如法定性、优先性、排他性和追及性等; 2、应明确用益物权是他物权,所以,用益物权应当具备他物权的通有性,如受限制性、派生性、不完全性等; 3、应从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上来认识用益物权的性质。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三条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四条 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组织、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六条 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