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工伤事故发生的情况、受害人的基本情况、工伤事故的伤害情况报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出具《伤残鉴定意见书》,记录受伤人员的伤情和诊疗经过。但是在具体处理医疗记录时需要注意,不应将过度详细的病历记录提交给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避免个人隐私泄露。因此,在处理医疗记录时,应删除与工伤认定无关的内容,只保留与工伤认定相关的诊疗记录。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的,应当及时将工伤事故发生的情况、受害人的基本情况、工伤事故的伤害情况报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出具《伤残鉴定意见书》。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法》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医疗文件中的治疗记录、检查记录、诊断结论等内容进行严格管理,确保医疗文件真实、准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保密法》第二十六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保密工作需要,对涉密信息事项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涉密信息,不得利用涉密信息牟取私利、损害国家利益。 以上为工伤事故报告中处理医疗记录的法律分析和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