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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制药企业客户退回过期药品怎样进行会计处理
释义
    【解答】这要分别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来进行分析。
    增值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精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正常损耗,比如生产过程中的合理损耗等;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一般理解包括:
    (1)自然灾害损失;
    (2)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
    (3)其他非正常损失。
    按《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号)的精神,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对此,我们应该理解和把握的是,在增值税方面区分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的目的是要确定相关货物所包含的进项税能否抵扣。对于一般企业的存货,虽然变质但仍能按原用途以较低价格变现(低于正常销售价格但高于残值变现),这种情况下,该批货物仍然未实际退出流通环节,从理论上说其价值损失(正常销售价格与变价之间的差额)应视为正常损失。而像药品、食品等一旦过期、变质后则无可利用价值的产品,实际上已经退出流通环节,从原理上说其所包含的进项税没有了对应扣除的销项税额。同时,销毁过期退货虽然是出于质量管理的要求,但这样的销毁不同于通常所说生产经营中的合理损耗(一般是指工艺损耗或保管中的挥发等合理的自然损耗)。尤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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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6 11:1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