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 |
释义 | 2017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为了深入贯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认真落实中央司法体制改革和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有关部署要求,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加强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征求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意见,结合打击经济犯罪工作实际,研究修订了《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 一、刑事辩护全覆盖是什么意思 确立了刑事辩护的全覆盖的意义是扩大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援助的范围,因此称为“全覆盖”,其推出的初衷是“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促进司法公正,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案件审判中的辩护作用”,显然,这是本轮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最重要的目的是“加强人权保障”,也即加强对被告人权益的保障,从而实现“司法公正”的目标。 二、职务侵占三千元怎么办 下面我将针对“职务侵占三千元怎么办”这个问题,做简单分析如下。犯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即数额在六万元以上不满四十万元的,认定为“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职务侵占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以上应予追诉,因此,职务侵占三千元的,未达追诉标准,不构成犯罪,只可予以行政处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程序,加强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保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惩治经济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依照本规定,报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侦查或者继续侦查的案件,撤销案件时应当经原审批的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人民检察院通知撤销案件的,应当立即撤销案件,并报告原审批的省级以上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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