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庭审中证人证言的证据链是构成案件事实基础的重要环节。然而,证人不配合或出现虚假证言等情况时,如何处理证据链成为了一个重要问题。在此情况下,法官和律师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1. 通过质证其他证据来证明事实:在证人证言不可信或不完整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其他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比如,可以通过物证、鉴定证据、书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从而弥补证人证言的缺陷。 2. 有计划地发问:法官和律师需要有计划地发问证人,尤其是在涉及到证人证言不一致等情况下,需要提出具体的问题,从而弄清证人的真实情况。 3. 引用证人先前的证言:如果证人在庭审中改变了先前的证言或者出现了不一致的情况,可以引用证人先前的证言来证明事实。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举证。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第八十三条:对证人的询问应当有秩序、有重点、有计划地进行。 第一百二十三条:证人的证言不一致,不一定排除其证言的证据力。证明证人证言不一致的证据和理由,由当事人举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