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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业主对物业委员会不满意如何维权
释义
    张三认为自己小区的业委会不尽责,管理混乱,信息不透明,故提起诉讼,要求信息公开,法院判决公开资料。
    案情:
    居住在某小区的张三,认为自己小区的业主委员会自2006年5月接手小区以来,管理混乱,财务收支不透明,从不公开依法应公开的信息,甚至出现违法行为,致原告等广大业主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其曾向业委会要求查询相关信息被推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张三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某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某业委会)发生业主知情权纠纷,要求维护自身权益。
    原告系某小区业主,请求依法判决:
    一、被告某业委会在小区公告栏公布下列情况及资料:
    1.公布某小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筹集使用情况;
    2.公布本届业主委员会所有决定、决议和会议记录;
    3.公布本届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和共有部分的使用及收益情况;
    4.公布本小区停车费收支分配和车位处分情况;
    5.公布本届业主委员任期内的各年度财务收支账目、收支凭证;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某业委会辩称:
    1.原告张三的请求应通过业主大会集体行使。现因部分业主与被告产生冲突导致业委会无法召开,故原告起诉公布事项无法通过业主大会进行公示。
    2.原告要求公布维修资金的情况,被告将当庭公示原告所属单元的维修资金使用情况。而且小区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向相关管理部门申报,业委会并未掌握相关情况。
    3.关于车位的情况。车位使用是根据先到先用的原则分配,故无法提供具体处分情况,原告应向小区物业公司质询。对于其他的诉求,被告已经予以公示。
    争议焦点:
    1、原告张三的知情权是否受到侵害?
    2、业委会的公示义务是否尽到?业委会需要公示的义务内容范围是哪些?
    法院认为:
    原告张三作为业主,可以向被告某业委会主张公布由被告掌握的情况和资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业主有权请求公布、查阅以下资料:
    (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
    (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
    (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因此被告认为原告主张的权利应通过业主大会予以集体行使的抗辩理由,没有法律依据,且有违经济、便利原则,不利于业主上述知情权利的行使与保护,因此不予支持。某业委会应保障业主对上述资料进行查阅的权利,并及时公布与业主利益相关的资料。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用于住宅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及更新,业主有权了解其使用情况。业委会作出的决定、决议和会议记录与业主的权利紧密相关,应予公开,并提供业主查阅。
    但关于原告张三要求公布本届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和共有部分的使用及收益情况的主张。被告在小区公告栏已经张贴与谐和公司、启成公司所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原告亦可通过被告办公室查阅上述物业服务合同,因此对于原告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小区共有部分使用和收益与业主的利益密切相关,被告作为全体业主代表应保障业主的合法权利,并将目前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及时公布。小区共有停车位,即规划区外的车位,虽由物业公司代管,归属小区全体业主共有,业主对于小区共有部分停车费的收支分配及停车位处分情况享有知情权。被告应及时联系物业公司,及时公布上述信息。小区财务收支与小区业主具体利益息息相关,业委会应予公布。
    业主对小区公共事务和物业管理的相关事项享有知情权,可以向业委会、物业公司要求公布、查阅依法应当向业主公开,且确由业委会和物业公司掌握的情况和资料。原告张三作为业主,可以向被告某业委会主张公布由被告掌握的情况和资料。业委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的资料应当做好充分公示准备。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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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7 1:19: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