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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主管可以辞退员工吗
释义
    一、主管可以辞退员工吗
    部门经理对工作经验不符合公司要求、不遵守公司纪律、违反公司规定的员工可以辞退。
    1.有效辞退的依据
    在《劳动法》中,有关辞退和解除劳动合同的事项中,只有用人单位和员工本人之间的劳务关系,没有涉及用人单位的用人部门与个人的关系,首先在辞退的程序上就不符合国家规定程序。
    其次,在辞退员工和解除劳动合同时,都应该由用人单位加盖单位印章并发送给员工本人的相关信函,如此来讲,员工手上的辞退依据就不具有辞退的法律效用。
    2.公司程序的反思或者说明
    1)辞退员工的程序:辞退员工除了要有离职申请表外,还应该有各各部门的签字审核文件,所以只有部门经理的签字不算是完成辞职流程
    2)辞退员工的举证:部门经理如果有充分的理由辞退员工,那就需要部门协助举证,再由HR出面发函,请员工正式办理离职手续。如若不然,部门的经理的辞职除了有越权的概念外,还会带给公司不必要的风险。
    3)岗位存在的必要性:针对部门来讲,如果内部员工可以随时辞退,但不影响工作进程的前提下,那么此岗位就没有存在的意义。因为少一位员工都可以顺利完成,那么工作饱和度一定有问题。要不然,就是故意去为难HR,让人事短期内招聘一名干将。
    3.承诺员工返岗及相应补救措施
    1)奖惩:对涉事部门经理提出相应的惩罚,对此造成的负责影响可由部门经理做出检讨和行为的认识。
    2)岗位调动:如有必要,鉴于该员工法律意识较强,可放到相对对外或者相关的岗位,合理去引导开发员工的潜能。当然,如果员工愿意留在原岗位也是可以,但要避免给员工穿小鞋。
    3)科普法律:此处是对员工科普法律知识:诸如其掌握的辞退谈话和申请表,不过只是部门经理的个人行为,不代表公司的决定,也不具有相应的法律效用。所以为了避免个人和企业都有伤害,还是发函请员工速返岗位,并陈述如期不返回岗位时,依公司的相关规定(如旷工)处分。逾期后,再向个人发函辞退通知。
    3)公司领导的培训
    1)规范公司制度
    公司各部门各司其职,如果部门经理有权越过HR辞退员工外,那就请其越过HR也给员工发放薪资。无规矩不成方圆,就规矩不知道如何遵守,一样不成方圆,所以要明白各部门的职责规范,规范各流程的权职范围。
    2)科普法律:
    个人觉得,其员工相对法律意识较强,相对来讲,此部门经理就应该好好得上一课,除了辞退的法律知识外,还应该请各部门对自己的部门相应的程序学会收集依据。
    3)管理、沟通、协调能力
    除了基本的法律知识外,还应该增强自己的团队沟通能力。做为一名管理者,应该是学会如何将团队人员的力量发挥到最大,而不是随意辞退成员。所以真正的管理者不应该是时间长了就可以晋升,而是应该学会运用更多管理的实用知识和技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旷工三天可以直接辞退员工吗
    员工旷工三天是否直接辞退,劳动法对此没有直接规定,要视乎企业的规章制度内容判断。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在制度中明确将旷工三天视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且制定规章制度的程序合法,则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制度中没有此规定,则不可以凭此解除劳动合同。
    三、股东可以直接退股吗
    股东不可以退股。法律规定,一般公司成立后,股东是不能退股的,但如果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的,此时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以退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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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8 3:4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