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因离婚后财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原则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基于双方曾经的婚姻关系产生的离婚后财产分割事宜,有些人可能会困惑,特别是涉及到离婚后不动产的分割问题时。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在离婚时一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还是离婚后单独要求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其诉的本质仍是离婚纠纷的内容之一,不是独立的对不动产权属之争;所以仍然要适用《民法典》等相关规定,即在适用管辖原则上当然要适用一般管辖原则原告就被告原则。 一、夫妻双方有一人是外国人离婚向哪个法院起诉 一方为中国居民,一方为外籍人士需要诉讼离婚的,原则上应适用原告就被告之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 但若一方存在居住国外的情形时,则可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方有外遇如何离婚 因一方有外遇离婚的与正常离婚一样。 1、如果双方都同意离婚,且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协商一致了,则可以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 2、双方也可以选择诉讼的方式离婚。离婚案件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之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