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筑企业内部承包、挂靠、转包、 |
释义 | 建筑企业内部承包、挂靠、转包、违法分包、实际施工人的概念 1、建筑企业内部承包: 建筑企业与内部职能部门或内部职工之间通过签订一份协议,约定由企业负责财务、工程质量、技术、安全等的监督、管理、指导,并许可内部承包者在企业资质范围内组织人、财、物,完成一定项目施工,实行内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向企业缴纳一定管理费的经营方式。 内部承包的特征:、建筑企业内部承包合同主体必须是与企业有管理上的行政隶属关系的企业职能部门或职工个人;、企业对内部承包人的管理、监督是权利,也是义务。所以内部承包人的主体特定性以及企业管理、监督必然性是区别内部承包与挂靠的标准。 2、挂靠: 依据《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凡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工程任务的,均属挂靠承接工程任务,包括无资质证书的单位、个人或低资质等级的单位,通过种种途径和方式,利用有资质证书或高资质等级的单位名义承接工程任务。 3、转包: 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承包单位在承接工程后,对该工程的派出项目管理班子,不进行质量、安全、进度等管理,不依照合同约定履行承包义务,无论将工程全部转包给他人,还是以分包名义将工程肢解后分别转包他人的,均属转包行为。 4、违法分包: 根据《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凡分包工程未在承包合同中约定或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单位没有自行完成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分包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以及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的,均为违法分包行为。 5、实际施工人: “实际施工人”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创设的新概念,其分别在第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三个规定中出现。“意在表达无效合同中实际干活的单位或者个人为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可能是法人、非法人团体、个人合伙、自然人等。使用“实际施工人”的概念本身就意味着“实际施工人”参与签订的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为无效合同当事人包括转包、非法分包、没有资质而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违法行为”。具体而言,实际施工人包括以下四类:违法分包的承包人;转包的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的承包人,但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除外;没有资质而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承包人。 工程建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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