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500233。第一、二位:表示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 第三、四位:表示市(地区、自治州、盟及国家直辖市所属市辖区和县的汇总码)。其中,01-20,51-70表示省直辖市;21-50表示地区(自治州、盟)。 第五、六位:表示县(市辖区、县级市、旗)。01-18表示市辖区或地区(自治州、盟)辖县级市;21-80表示县(旗);81-99表示省直辖县级市。 第七、八、九位:表示乡镇街道,其中的第一位数字为类别标识,0表示街道,1表示镇,2和3表示乡,4和5表示政企合一的单位;其中的第二、三位数字为该代码段中各行政区划的顺序号。 法律依据: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行政区划变更后,需要变更行政区划代码的,由民政部门于1个月内确定、公布其行政区划代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