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2.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与作为法律规范内容的权利和义务虽然都具有法律属性,但它们所属的领域、针对的法律主体以及它们的法的效力还是存在一定的差别。具体表现在: (1)所属的领域相同。作为法律规范内容的权利和义务是有待实现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即“应有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属于可能性领域;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主体在实施法律(遵守法律或适用法律)的活动过程中所实际享有的法律权利和正在履行的法律义务,即“实有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属于现实性领域。 (2)针对的主体不同。法律上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所针对的是一国之内的所有的不特定的主体;而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针对的主体是特定的,即在某一法律关系中的有关主体。 (3)法的效力不同。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由于针对的是不特定的主体,因而属于“一般化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其具有一般的、普遍的法的效力。而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由于针对的是特定的法律主体,故属于“个别化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其仅对特定的法律主体有效,不具有普遍的法的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第一百三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 第一百三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