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重点用能单位是指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上(含一万吨)的用能单位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制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标准煤以上(含五千吨)、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中能源消费的核算单位是法人单位,每一个法人单位只需配备一台端设备用于向省(市)级平台进行数据上报。 重点用能单位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是党中央、国务院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部署的重要任务。早在2017年国家发改委联合质检总局就印发了关于《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推广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7〕1711号),在该文件中明确提出要求,“十三五”末期能耗标准煤万吨以上的百千万重点用能单位需要进行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并且需要将数据上传至省级的能耗管理平台,最终由省级能耗平台对数据进行汇总后上传至国家能耗管理平台。 2019年4月,国家发改委再次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9〕424号)。文件中再次明确要求各地区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相关工作。 在发改办环资〔2019〕424号文件中,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把各地区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情况纳入省级人民政府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各地区要协调落实监测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经费,保障系统按期建成和建成后稳定运行。自2019年4月开始,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市场监管总局将按季度联合通报各地区建设进展和数据接入情况。对未按期完成接入端系统建设、未按要求上传数据或不能维持系统正常运行的重点用能单位,要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失信惩戒。 法律依据: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用能单位是指: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一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用能单位;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五千吨及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能源消费的核算单位是法人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