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检察院案件终结后移送审查的材料有哪些? |
释义 |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检察院在办理自侦案件侦查终结后,负责案件侦查的部门应该写出侦查终结报告,并会同其他材料一起转交本院负责捕诉的部门审查。 因此,侦查部门移交审查的材料远远不止侦查终结报告。 检察院自侦案件侦查终结后移送审查的材料有以下5种: 1、起诉意见书或者不起诉意见书;这一结论性意见需要审查。 2、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的财物及其孳息、文件清单;办案过程中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财物清单。 3、对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的处理意见;对办案过程中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财物提出处理意见供审查。 4、其他案卷材料;包括律师意见等其他材料,移送审查。 5、提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意见。国家或者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在提出提起公诉意见的同时,可以提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意见。 在检察院办理自侦案件侦查终结后,不仅应当将有关起诉或者不起诉的意见提交审查,而且对于涉案财物应明确清单,对清单财物提出处理意见,对是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提出意见,还要将有关律师的辩护意见等材料一并提交审查。总而言之,对于侦查过程中收集到的有关涉案问题、证据、意见等都需要下一个环节审查,这也是检察院内部监督,更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检察院依法对刑事侦查权的一种监督! 该内容由 程济春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