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可以适当从轻判罚。盗窃后又把赃物还了,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在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基础上,可以适当从轻判罚。 关于盗窃罪的既遂标准,刑法界主张失控加控制说,即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时,或者行为人已经控制了所盗财物时,都是既遂。 被害人的失控与行为人的控制通常是统一的,被害人的失控意味着行为人的控制。但二者也存在不统一的情况,即被害人失去了控制,但行为人并没有控制财物,对此也应认定为盗窃既遂,因为本法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到底是社会危害性的区别。就盗窃罪而言,其危害程度的大小不在于行为人是否控制了财物,而在于被害人是否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因此,即使行为人没有控制财物,但只要被害人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的,也成立盗窃既遂。 我国法律上是明确规定了对于盗窃罪是行为犯罪,只要存在盗窃行为的就可以认定为盗窃罪,所以不管是否存在退还脏物的情节都是需要按照盗窃犯罪来进行处罚。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