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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自己的便利店不小心卖了10元过期口香糖,对方要求赔偿1000元怎么办?
释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消费者因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受损可以要求10倍且不低于1000元的赔偿,可通过工商或消协解决,食品安全问题还可要求赔偿金十倍或损失三倍加赔偿金不低于1000元。
    法律分析
    可以要求10倍且不低于1000元赔偿。可找工商或消协解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拓展延伸
    便利店售出过期口香糖,引发赔偿纠纷,该如何处理?
    当出现便利店售出过期口香糖引发赔偿纠纷的情况时,应采取以下步骤来处理。首先,与对方进行积极沟通,了解其要求和关切。其次,检查相关证据,确保确实售出过期口香糖。然后,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条款,评估赔偿责任和金额。如果确认便利店存在责任,应向对方提出合理的赔偿方案,可以是退款、替换商品或其他协商的方式。如果对方不接受赔偿方案,可以考虑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解决纠纷。最后,为了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便利店应加强货品管理和检查,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标准,遵守法律法规。通过以上措施,可以妥善处理该赔偿纠纷,并维护便利店的声誉和客户关系。
    结语
    经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条款赋予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受到损害后获得赔偿的权利。根据这些法律规定,当便利店售出过期口香糖引发赔偿纠纷时,我们建议采取以下步骤来解决:积极沟通了解对方要求,检查相关证据确认过期商品,根据法律规定评估赔偿责任和金额,提出合理的赔偿方案,如退款或替换商品,如果对方不接受,可以考虑调解、仲裁或诉讼解决纠纷,并加强货品管理和检查以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通过以上措施,可以妥善处理该赔偿纠纷,并维护便利店的声誉和客户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第三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一节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其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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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8 0:4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