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依法增加女职工产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 2、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3、女职工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期间享受的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4、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用人单位可以给予1至2周的适应时间。 5、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劳动的,经医疗机构证明,按照国家有关病假的规定执行。 山东省关于产假的最新规定是,女方能享受158天的产假。国家规定的产假是98天,山东省人民政府在此基础上增加了60天的产假,配偶享受不少于15日陪产假,3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各享受每年累计不少于10日育儿假。生育金一般能在2个月左右报下来,主要是看参保人的单位和社保局的审核快慢。 衷心希望这个答案能够回答您的疑问,为您提供良好的帮助,也希望在以后的日子里您能够一帆风顺,在生活事业当中稳步前行,不偏不倚,找寻到属于自己的生活,“长风破浪会有时,只挂云帆济沧海”,只要坚持不懈,一定能够取得成功。 法律依据 《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依法增加女职工产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 2、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3、女职工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期间享受的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4、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用人单位可以给予1至2周的适应时间。 5、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劳动的,经医疗机构证明,按照国家有关病假的规定执行。 6、女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7、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8、女职工每天的哺乳时间可以一次或者两次使用,哺乳时间不包括必要的往返路途时间;女职工从事有定额考核的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扣除其哺乳时间相应的劳动定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