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使用传唤证传唤的,违法嫌疑人被传唤到案后和询问查证结束后,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时间和询问查证结束时间并签名。 拒绝填写或签名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传唤证上注明。对被传唤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 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违法嫌疑人。 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一、可以询问查证的时间 公安机关对传唤到公安机关接受查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询问查证的时间一般不超过12小时;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再延长24小时。有些常委会委员、内务司法委员会和一些地方、部门提出,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连续询问36小时,时间过长,应当适当缩短;其中有犯罪嫌疑的,可以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司委、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建议将对被传唤人的询问查证时间修改为,一般不超过8小时;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以延长4小时。 二、拘传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多久? 拘传持续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在12小时内讯问不能结束,要当即放回。假如需求,可再次拘传。两次拘传之间的距离时间法则没有明文规定,但要保证被拘传人有充分的歇息时间。对被传唤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问询查验,问询查验的时间不得逾越八小时;案情杂乱,违法行为依法或许适用行政拘留处置的,问询查验的时间不得逾越二十四小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拘传次数,法则没有明确规定,但不得以接连拘传的办法变相拘禁被拘传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