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骗后到公安局入口供算立案吗 |
释义 | 在公安局录口供不是等于立案。 按照相关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证据分类,具体如下: 1、以对案件事实的反应程度为标准划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1)直接证据:单独一个证据就能反应案件的主要事实。如: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贩卖毒品经过,被害人陈述的被强奸经过,盗窃现场的监控录像;交通肇事现场证人的证词。直接证据能够全面揭露案情,中国人有重视直接证据的传统。但直接证据带有很大的主观性,被告人、被害人、证人都有撒谎的可能,侦查人员更有按照自己的需要选择性的记录的可能。过于重视直接证据是产生逼供、诱供、暴力取证的根源; (2)间接证据:需要多个证据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事实。如:凶杀现场留下的脚印,犯罪嫌疑人妻子提供的案发时丈夫不在家的证言,从犯罪嫌疑人身上搜出的赃物;被打捞上来的尸体;专家对尸体的鉴定意见。间接证据比较客观,更能反应案件真实情况。但需要多个证据的结合才能案件真实情况,但各个简介证据之间必须协调一致,不能由矛盾,一旦发现证据之间有矛盾,所有证据都会被推翻。 2、以证据来源为标准划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1)原始证据:来源于第一手的事实材料。如:被告人口供、被害人陈述、被烧毁的房屋、被砸的汽车、被撬开的保险柜、被杀的尸体、走私的货物、伪造的货币; (2)传来证据:来源于第二手的事实材料。如:审讯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被烧毁房屋主人对房屋烧毁前的描述,被砸汽车的照片,尸体检测报告、走私货物清单,价值鉴定意见。传来证据是保存原始证据的一种方式。有些原始证据不方便拿到法庭出示(如房屋、汽车、尸体)只能出示传来证据。有些传来证据比原始证据更有证明力,如让被害人到法庭当庭脱衣验伤,不如出示医院的诊断证明。传来证据经控辩双方质证,认为与原始证据相符的可以作为定案证据。传来证据也可能被否定。如控方出示的血型鉴定(传来证据)证明被告人血型与犯罪现场遗留血迹血型一致,被告人称“我的血(原始证据)不是这个血型”。 3、以证据的存在和表现形式为标准划分为人证和物证: (1)人证:以语言表述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如: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口供、鉴定意见。这类证据带有主观性,又称主观证据; (2)物证:以实物形态为表现形式的证据。如: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这些证据是客观存在的,又称客观证据。物证具有稳定性,不易推翻。法院定案必须有人证和物证。比如强奸案,强奸多是在没有证人在场的情况下发生的,必须要求被害人陈述与被告人口供在细节上完全一致。但这都是人证,还不行。还必须对双方描述的犯罪现场进行勘察、拍下照片。对案发时双方所穿的内衣进行检查,拍下照片。没有物证不能定案。 4、以是否有利于被告人为标准划分为控诉证据和辩护证据。 (1)控诉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和罪重的证据; (2)辩护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和最轻的证据。辩护律师只能出示辩护证据。可以要求公诉人出示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可以提供线索,要求检察院、法院提取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 综上所述,公安局录口供注意孤立的口供,未经查证和查证不实的口供当然不具有证据效力。依法获取的口供一经查证属实,当然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非法获取的口供,虽经查证属实,也不应承认其证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着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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