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双方自愿离婚如何办理 |
释义 | 1、双方自愿离婚一般需先订立书面离婚协议,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出具户口本、结婚证、身份证以及离婚协议书,认定符合条件的,开始计算三十天冷静期,无人反悔的,发给离婚证。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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