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违约责任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是什么时候 |
释义 | 《民法总则》第188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36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民法总则》第137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民法总则》第138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但是,《民法总则》实施之前,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只能适用《原民法通则》两年的诉讼时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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