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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公有房屋使用权执行评估评估问题
释义
    结合上述原因,涉及公共房地产案件执行的措施应为
    (1)被执行人的房地产不能拍卖或出售的,可以证明申请人应当租赁被执行人的财产,租金应当抵扣被执行人所欠的债务。
    (2)被执行人拥有的房地产,被执行人已经租给善意第三人的,可以拍卖,善意第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拍卖不成的,可以向善意第三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用善意第三人向被执行人支付的租金抵扣债务。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扣留或者提取。
    (三)被执行人已抵押房地产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的财产,可以在抵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4)被执行人没有其他财产的,只有在建工程可以在确认所有权后查封被执行人在建工程,并在一定期限内由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到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评估拍卖。一般而言,对于在建工程项目,既不割还债,也不宜分割拍卖,变卖,只能整体拍卖。
    (5)经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可以在不拍卖或出售的情况下,将被执行人的房地产价格直接支付给申请人应继续偿还剩余债务。价格超过执行标的标的,超过标的部分的款项应返还给执行人。
    (六)被执行人的房地产不能拍卖或者出售,不能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将财产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管理的,返还给被执行人。
    (七)被执行人只支付部分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其土地使用权,委托评估、拍卖、拍卖所得优先支付土地出让金和国家税款,剩余款项可以偿还其债务。
    (八)被执行人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划拨土地使用权。符合一定条件并经土地管理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后,委托评估拍卖划拨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一起拍卖。拍卖结束后,买受人向土地管理部门支付土地出让金,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正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上述一定条件是指土地使用者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实体或者个人;土地使用者已经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者对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有合法证明。对被执行人所有的非法建筑,在征得政府有关部门同意后,将其房地产合法化后再进行拍卖,价格优先补偿土地出让金,各种契税,余额再清偿债务。
    (10)执行和解。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10条、第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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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0 0: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