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烟台公积金提取条件是什么? |
释义 | 烟台公积金提取条件如下: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4、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7、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8、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本人、配偶或子女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10、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两年以上(含两年)的; 11、非烟台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离开烟台,未在异地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半年的。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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