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对于受理的信访案件,以及上级法院交办的信访案件,经核查符合下列标准的,可以在执行申诉信访系统中按程序核销。(一)反映的执行案件不存在或查找不到;(二)该申诉信访不应由该法院受理;(三)反映的问题不构成执行申诉信访案件;(四)反映的问题不属实;(五)重复申诉案件;(六)无理访案件;(七)信访终结案件;(八)已化解的案件。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办理涉执申诉信访案件办理流程规范》第十五条 交办信访案件的核销申请,经执行法院审核同意后,层报至上级交办法院核查。上级交办法院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核查;对符合核销条件的,在执行申诉信访系统中提请核销;对不符合核销条件的,在执行申诉信访系统中提请继续督办。经本执行部门信访负责人审核同意,提请核销的交办信访案件予以核销;提请继续督办的交办信访案件退回执行法院重新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