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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是担保责任余额存续期限
释义
    《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金[2001]77号,以下简称《风险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担保机构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10%;担保机构担保责任余额一般不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5倍,最高不得超过10倍。七部委发布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上述规定进行了一番修正。《暂行办法》第27条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第28条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比较《暂行办法》和《风险管理办法》,不难发现,相关变化在于:第一,担保责任余额限制的参照对象发生变化,由实收资本到净资产,体现了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的监管思路转变,堪称更为合理。第二,《暂行办法》适用的对象是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管理办法》适用的对象不限于融资性担保公司,因此不能说《风险管理办法》的规定过时,只能说对于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再适用。第三,《暂行办法》增加了对被担保人关联方和发行债券担保的责任余额限制。第四,《暂行办法》提高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放大倍数限制。作为担保公司、合作银行和监管部门,应当与时俱进,不应还在有关合同文件中参照《风险管理办法》对融资性担保公司提出各种要求,但十分遗憾的是,总能时不时地看到一些现代版的刻舟求剑。但是《暂行办法》和《风险管理办法》皆没有规定究竟什么是担保责任余额。对于担保责任余额的几种不同理解实践中,对于担保责任余额有以下几种理解:第一种观点,认为担保责任余额就是担保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中扣除未承担责任额以外的余额。还举出例子如,某担保公司1-9月在保金额为5000万,已解除担保责任的金额为2000万,那么9月份的担保责任余额就是3000万。这个是?百科给出的解释。第二种观点,认为担保责任余额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实际承担风险的担保责任金额,不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再担保机构、政府担保基金、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等按照合同约定分担的风险责任金额。可见于2010年9月2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广东省实施细则》第34条的规定。第三种观点,认为担保责任余额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实际承担风险的担保责任金额,不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本市自主创新信用再担保体系、再担保机构、政府担保基金、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等按照合同约定分担的风险责任金额及抵(质)押保证等非授信部分金额。可见于深圳市人民政府2011年3月1日发布的《深圳市实施细则》第33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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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 7: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