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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要约邀请是不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释义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的意思表示,目的是缔结合同。要约包括交易条件和相关条件,可以构成合同义务。要约有形式拘束力,要约人在到达前可以撤回,但要约生效后要约人不得随意撤销或修改要约内容。受要约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内作出承诺,否则不构成有效承诺。要约的生效时间取决于以对话方式还是非对话方式作出。
    法律分析
    不是。要约邀请的法律意义不仅在于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还在于提出交易条件以及与交易条件有关的条件,而且这些条件可以拘束邀请人,可以构成先合同义务,也可以进入合同,演变成合同义务。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相对人或者承诺人。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或报价等,是订立合同所必须经过的程序。
    要约的性质是一种与承诺结合后成立一个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本身并不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行为。
    一般要约生效的时间如下:
    1.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在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所谓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是指当事人直接以对话的形式发出的要约。例如,当事人面对面地订立口头买卖合同或者以通过电话交谈的方式订立合同。
    2.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在到达相对人时生效。所谓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是指当事人以对话以外的形式发出意思表示。例如,采用邮件、传真等方式订立合同。
    3.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要约的生效。
    要约的法律效力如下:
    1.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此种拘束力又称为要约的形式拘束力。法律允许要约人在要约到达之前撤回要约。但是,在要约生效以后,要约人不得随意撤销或对要约的内容随意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
    2.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此种拘束力又称为承诺适格,是指在要约生效以后,只有受要约人才享有对要约作出承诺的权利,受要约人必须根据要约规定的期限、方式等作出承诺,否则不构成有效的承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该内容由 傅勇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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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 22:5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