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未取消,可向所属单位申请审批。根据国家体育总局《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第十七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二级、三级运动员申请参照以下程序执行:申请三级运动员,由申请人所属单位将申请材料报县(区)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审批。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三级运动员称号:,(一)全国少年锦标赛U16组个人第二至四名,U14组个人第一名;,(二)全国道馆俱乐部锦标赛U15组个人第二至四名;,(三)省(区、市)体育局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锦标赛或冠军赛个人第五至八名;,(四)市(地、州、盟)体育行政部门主办的综合性运动会或锦标赛个人前4名。法律依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二级、三级运动员申请参照以下程序执行:申请三级运动员,由申请人所属单位将申请材料报县(区)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