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九江市 住房公积金 管理中心负责全市 住房公积金提取 管理,九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驻县办事处、受委托银行负责住房 公积金提取 业务的承办。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使用应坚持定向使用、安全运作、严格时限、提高效率的原则。 2、根据九江公积金提取办法,职工 提取住房公积金 时,原则不直接提取现金,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办事处),将所提款项转帐至职工所在单位或职工个人存折。职工准备还清未还清的贷款本息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办事处),直接将所提款项转帐至职工在贷款银行的还款帐户内。 3、九江公积金提取办法,职工在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存储余额时应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办事处)提交《九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贰份,职工所在单位负责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填写单位帐号、支取人身份证等资料。 4、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办事处)违反办法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责令限期改正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对提取人员初审不严或弄虚作假,造成住房公积金流失和冒领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改正,并追回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 提示:根据九江公积金提取办法可知,职工一般不可直接提取现金,而应该由管理中心将资金转账至职工个人存折。当然,若管理中心未按照规定办理提取手续,管理委员会可以对相关负责人予以行政处分。 法律客观: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