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试用期未缴纳社保,能否进行劳动仲裁? |
释义 | 试用期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用工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未缴纳社保是违法行为,可向社保机关投诉,要求公司补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拒不改正、合同无效、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 可以。首先虽然是试用期,但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已经签订劳动合同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那么用工单位就已经有义务为劳动者缴纳各种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一种社会责任。所以没有为劳动者缴纳保险是违法行为,可以想社保机关进行投诉,要求公司补缴。法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拓展延伸 试用期社保缴纳问题如何影响劳动仲裁程序? 试用期社保缴纳问题在劳动仲裁程序中具有一定的影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雇主在试用期内应当按时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如果试用期期间未缴纳社保,员工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在劳动仲裁中,员工可以主张未缴纳社保费用的违法性,并要求雇主补缴相关费用。如果劳动仲裁裁决支持员工的主张,雇主可能面临罚款和其他法律责任。然而,劳动仲裁的结果仍需根据具体案件和法律规定来判断,建议受影响的员工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意见。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已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用工单位应履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是违法行为,劳动者可向社保机关投诉并要求公司补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若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或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拒不改正等情形,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在劳动仲裁程序中,员工可维护自己权益,要求雇主补缴未缴纳的社保费用。建议受影响员工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法律意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五章 失 业 保 险 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十一章 法 律 责 任 第九十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其追缴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者退还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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