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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夫妻共同债务的担保责任是什么?
释义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但如果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除非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否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担保债务的履行可以通过保证人履行、抵押物折价或变卖、支付定金或留置财产等方式进行。
    法律分析
    一、担保责任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提供债务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要依据实际情况而定,如果是担保债务用于家庭生活所需,或者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担保债务如何履行
    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可以按照下列方法履行担保债务:
    1、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3、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抵作价款或者返回。给付定金后,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反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反还定金。
    4、按照合同的约定,一方占有对方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的约定给付应付款项超过一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按照法律的规定,以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对于担保债务的履行,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包括保证人履行债务、抵押物折价或变卖优先受偿、定金的给付和留置财产等方式。根据具体情况和合同约定,当事人应当履行相应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百八十九条 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百九十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协商订立最高额保证的合同,约定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保证。
    最高额保证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法第二编最高额抵押权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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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5 23:37: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