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处罚六个原则 |
释义 | 行政处罚六个原则分别是:处罚法定原则;处罚公正、公开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保障相对人权利的原则;监督制约、职能分离原则;一事不再罚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处罚法定原则是最基本的行政处罚原则,是依法行政原则在行政处罚领域的具体体现。 2、公正公开的原则。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行政处罚不应当是一个简单的开罚单的过程。处罚机关和执法人员应当在说明教育的基础上实施处罚,让被处罚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危害性和承担责任的必然性。行政处罚是法律制裁的一种形式,但又不仅仅是一种制裁,它兼有惩戒与教育的双重功能。 4、保障当事人陈述权利原则。行政处罚可能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了保护当事人的这些实体权益,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赋予当事人一系列程序性权利。 5、过罚相当原则。过罚相当原则是指设定和适用行政处罚,必须使处罚后果与违法结果相适应,不能重过轻罚或轻过重罚。 6、一事不再罚原则。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同一形式的行政处罚,不能重复进行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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