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解析: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地址;2、事实和证据;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4、履行方式和期限;5、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6、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和日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