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收缴与追缴的职能差异 |
释义 | 追缴和收缴是治安管理中不同对象的违法财物处理方式。追缴针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所得的赃款、赃物和非法利益,收缴则指违反治安管理的非法财物。处理方式基本一致,被害人或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财物应返还,无被侵害人的财物需上缴国库。追缴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11条第2款和相关规定,收缴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11条第1款和相关规定。 法律分析 1、对象不同。追缴是指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即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因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而获得赃款、赃物和非法利益。收缴指违反治安管理的非法财物,包括违禁品、赌具、赌资、吸毒、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违反治安管理的本人所有的工具。 2、处理基本一致。追缴和收缴的财物中,属于被害人或者是善意的第三人的合法财物,应当及时返还。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按规定上缴国库。 3、依据不同。追缴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条第2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规定》第100条、161条和162条。收缴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条第1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规定》第160条、161条和162条。 拓展延伸 职能差异对收缴与追缴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职能差异对收缴与追缴工作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收缴是指依法没收或扣押违法所得或违法工具,而追缴则是指追回已经流失的财产。由于职能差异,收缴和追缴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不同之处。 首先,收缴更注重的是对违法所得的没收,侧重于保护社会利益和惩罚违法行为。而追缴则更注重追回流失的财产,侧重于维护被害人的权益和恢复经济损失。 其次,职能差异还体现在实施方式上。收缴通常由执法部门主导,通过行政手段进行,包括查封、扣押等措施,以确保违法所得不再流通。而追缴则更多涉及司法程序,需要通过法院的判决和执行程序来追回被盗、被骗的财产。 针对职能差异带来的影响,我们可以采取一些应对措施。首先,加强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协作与沟通,确保收缴和追缴工作的衔接和衔接。其次,加强对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的培训,提升他们的专业素养和法律意识,以更好地履行收缴和追缴的职责。此外,还可以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提高社会公众对收缴和追缴工作的认识和理解。 综上所述,职能差异对收缴与追缴工作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但通过加强协作、提升专业素养和加强法律宣传,我们可以更好地应对这些影响,确保收缴和追缴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律秩序。 结语 收缴与追缴在对象、处理和依据上存在差异,这对工作产生了重要影响。收缴注重没收违法所得,追缴侧重追回流失财产。收缴由执法部门主导,追缴涉及司法程序。为应对这些影响,需要加强执法与司法协作,提升专业素养,加强法律宣传。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确保收缴和追缴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律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规定》 第一百六十条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处罚。对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应当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公安机关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调解案件的办案期限从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达成协议不履行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一百六十一条对符合本规定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治安案件,当事人自行和解并履行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并经公安机关认可的,公安机关不予治安管理处罚,但公安机关已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二条对于依法扣押、扣留、查封、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的财物以及由公安机关负责保管的先行登记保存的财物,公安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挪用、调换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涉案财物的保管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承担。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