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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税收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是怎样的
释义
    税务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法律制裁方法,但两者在实体立法、实体和程序适用、证据采信、执行上存在着极为密切的联系。分析两者在实体法中的衔接因素,在竞合关系的取舍上遵循合并适用的衔接原则,在证据采信规则中坚持独立审查、适当参照衔接原则,正确处理两者的罚则折抵问题。在适用程序上遵循“刑事优先”的一般原则,在具体的实体和程序适用、证据采信、执行衔接中,应视不同情况遵循不同衔接关系。关键词:行政处罚;刑罚处罚;程序适用;证据采信;执行衔接中图分类号:I)91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4465
    (2007)02—0033—05税务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是税务机关与司法机关分别针对不同的违法犯罪行为所采取的制裁措施。税务行政处罚针对的是税务违法行为,法律依据是税收行政法律法规;刑事处罚针对的是犯罪行为,法律依据是刑事法律。税务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虽然是两种性质互异的法律制裁方法,两者在立法、适用、执行上存在着极为密切的联系,并且具有衔接性。
    一、税务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在实体上的立法衔接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规定税务行政处罚的主要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在这些法律法规中具体列举了各种形式的行为模式,明确规定了税务行政法律后果,并在税务行政法律后果后原则性地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例如《税收征管法》第63条、第65条、第66条、第67条、第7l条规定了偷税行为、逃避追缴欠税行为、骗取出口退税行为、抗税行为和非法印制发票行为应受到税务行政处罚后,又逐一规定了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我国涉税行政法律法规中,比较普遍的是将税务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概括性的写在同一法律条款中,这是典型的税务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条款。1.以“危害程度”为连接因素的衔接规定。涉税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在立法上反映出来的根本区别是在“危害程度”上的差异。例如非法印制发票的行为,对危害程度较轻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危害程度较重的,视为犯罪,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在上述涉税违法犯罪行为中,危害程度是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衔接关系的主要连接因素,危害程度的严重与否是税务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分界线。以危害程度为连接因素来划分涉税违法行为与涉税犯罪行为除了发票违章行为、偷税行为外,还有逃避追缴欠税和骗取出口退税等行为。2.以“危害情节”为连接因素的衔接规定。涉税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在立法上反映出来的区别除了前述“危害程度”的差异外还有“危害情节”的差异,即有些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危害性的大小主要是通过“危害情节”表现出来的,例如《税收征管法》第6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在上述违法犯罪行为中,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实施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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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3:1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