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依照当地的民俗习惯确实存在订婚礼金,而订婚礼金是结婚彩礼的一部分。决定订婚礼金的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 给付订婚礼金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订婚礼金;如果已结婚的,原则上订婚礼金不予返还(一些特殊情形除外)。还有必须是当地确实存在婚前给付礼金的习俗。一般来说,礼金问题主要大量存在于我国广大的农村和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人们迎亲嫁娶,多是按民风、习俗形成的惯例。如果当地没有此种风俗存在,就谈不上给付礼金的问题。对于不能认定为订婚礼金的、属于男女交往间所为的给付财物如何处理,要视其具体情况及性质,由法院依法作出处理。还要区别礼金给付时当事人的主观意愿。一般来讲,礼金的给付往往迫于当地习俗及社会压力而不得不给,完全自愿给付且无任何附加条件的属于一般赠与行为,如果没有特殊规定,通常不予支持返还该礼金的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