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
释义 | 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一、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应当在质保期满后返还吗 工程质量保证金是由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预留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如果工程质量没有问题的,需要将保证金返还给施工方,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的时间应该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应该在缺陷期结束后返还。 二、工程合同付款阶段? 1、总承包方向分包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的30%;2、在完成分包工程总量的50%后7天内,经双方确认后,总承包方再向分包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的30%;3、在分包工程完成,经过双方初次验收合格后2个月内,总承包方再向分包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的30%;4、余下10%款项做为工程质量保证金;5、在工程保质期满后1个月内,无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总承包方则向分包方支付则向分包方支付此10%款项。 三、贵州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比例是多少呢? (一)工程合同价款在100(不含100万)万元以下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5%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100万以上至200万元的(含100万元),按工程合同价款的4%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200万元至500(含200万)万元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3%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500万元以上的(含500万),按工程合同价款的2%预存; (二)上年未完工的在建工程,建筑施工企业按剩余施施工量和相应比例补存工资保证金; (三)包工不包料的工程按工程合同价款的8%预存。 已存入工资保证金的建筑施工企业,确因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动用该企业的工资保证金支付,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动用之日起10日内按动用金额的200%补存。 已存入工资保证金的建筑施工企业,确因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动用该企业的工资保证金支付,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动用之日起10日内按动用金额的200%补存。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第七条,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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