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规定的工程质保金的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形式的通知》 第七条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形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二、工程质保金预留合同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一)保证金预留、返还形式;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形式; (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形式; (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形式; (七)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形式及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