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借款证据能否用短信代替? |
释义 | 民间借贷中的抵押贷款是指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房地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债务人不履行还款责任时,贷款人有权处理抵押物以优先受偿。办理抵押登记可以确保抵押的有效性和真实性,并验证房屋是否有限制权益。抵押贷款是一种依法行事的融资方式,具有法律保障。 法律分析 随着以五色土为代表的民间借贷在岛城影响的逐渐扩大,越来越多的投融资人开始关注民间借贷。 为了使更多的投融资人了解民间借贷,做到依法行事,从本期开始,我们将就与民间借贷相关的法律进行解读。 什么是抵押贷款? 指按《民法典》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当债务人不履行还款责任时,贷款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处理抵押物,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解读: 借款人在需要融资借款时,可以以自己或第三人拥有的房地产(属第三人的,需经第三人及共有人同意)作为抵押物向债权人借款。 由于房地产具有不可移动、价值较大等特性,而成为最好的抵押物之一。 法律上对房地产等不动产的抵押以办理抵押登记为准,具体在市或区、县房地产交易部门办理,由产权所有人本人及共有人同意并现场签字认可。 通过登记,债权人取得抵押权利证,使这种抵押得到了法律上的认可并被赋予相应的权利,可以确保到期债务人不履行还款责任时,贷款人行使抵押权,依照法律规定处理抵押物,以处理所得价款优先受到补偿。 法律规定的处理方式包括对通过协议对抵押物折价或变卖、拍卖等。 优先受偿是指抵押物被处理后,其所得价款除扣除相应的税费及为实现债权发生律师费、法院执行等费用后,第一受赔偿的为抵押权人,具有排他性。 此外,通过法律程序在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手续,可以确保抵押的有效性和真实性、验证该房屋是否有权利受到限制的现象,如已冻结、已抵押或查封等无法再次办理抵押的现象。 结语 通过本期的法律解读,我们了解到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以房地产等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抵押贷款的办理需要进行抵押登记,确保抵押的有效性和真实性,以及验证房屋是否有权利受到限制。在债务人不履行还款责任时,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抵押物并优先受偿。通过了解抵押贷款的法律程序,投融资人可以更加依法行事,保障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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