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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不当得利有没有赔偿
释义
    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一、得利是事实行为吗
    不当得利可以是事实行为,也可以是事件,要根据主观是否有认知的故意。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不当得利的法律事实发生以后,就在不当得利人与利益所有人(受害人)之间产生了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即利益所有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不应得的利益,不当得利者有义务返还。
    二、不当得利是民法的总则吗?
    不在。民法典重新规定了不当得利。该条规定明确了不当得利人负有向利益受损人返还义务、利益受损人享有向不当得利人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的法律效果,也明确了“得利人得利没有法律根据”、“对方当事人利益受损失”、“得利人取得的利益与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损失之间有因果联系”三项基本构成要件。
    三、怎样对侵犯商业秘密罪作出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权利人商业秘密的;
    2、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前一商业秘密的;
    3、违反约定或者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前款所列行为,取得、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可以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不为公众所知。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所有人和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六条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九百八十八条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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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0:5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