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民办学校法人可以决定学校的去向嘛
释义
    律师分析:
    将法人分为公法人与私法人,这是西方国家对法人的一种基本分类方法。其划分的标准在于法人设立主体及其所依据的法律。公法人是由国家或公共团体依公法而设立的法人,它以公共利益为目的,旨在提高政府效能,满足公众需要和改善公共福利。私法人则是私人团体或个人依私法而设立的法人,它以私人利益为目的。
    民办学校是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依法设立的教育机构,它应该是私法人。民办学校举办(设置)主体的"私人化"使得民办学校与公立学校在产权关系、学校内部组织机构及其与政府的关系等诸多方面显示出较大的差异性。
    首先,从产权关系来看,公立学校的举办者主要是政府,经费主要来自于国家财政拨款,学校财产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学校作为法人享有对国家授权经营的财产的经营权。这一点在我国《教育法》中也有明确规定。我国《教育法》第31条规定:"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民办学校的经费则是由私人或社会组织提供的,这种财产是一种私有财产。尽管民办学校的公益性决定了民办学校并非是私有学校,民办学校的产权不能归属于作为学校举办者的私人或社会组织。但民办学校财产来源的非国有性,也要求政府不能以所有者的身份介入学校财产权利的行使。
    其次,就学校组织机构而言,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是政府之外的私人或社会组织,他们可以为实现特定目的或教育理念,通过筹集和利用教育资源举办学校,并通过制定学校章程自主经营、管理学校事务,独立开展教育活动,从而以其自主灵活的特点满足社会的需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三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所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体制。尽管国家可以基于公益性的要求对民办学校法人、经营管理人员及教育教学人员的组成及其资格做出限制性规定,如要求学校董事会成员中须有一定比例的具有教育教学经验的人员,董事之间、董事与校长之间实行亲属回避制度等等。但就每一所民办学校而言,董事是由学校创设者通过章程选任的,校长、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也由学校自主地聘任、管理。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并非是民办学校的主管机关,它只能以教育管理者的身份对民办学校依法进行检查、监督,而不能以所有者或举办者的身份介入民办学校的经营管理活动。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2/13 22:5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