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 离婚 案件中的原、被告。 2、 抚养 、 赡养 等案件中负有义务的当事人。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 代理 人。 3、其他案件中,不到庭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一十二条进一步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抚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