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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增值税税率变化怎么办
释义
    1.销售业务 一是,企业应关注产品销售市场由于税率变动对价格和结算的影响。产品受主导商品交易网站报价影响的,要对接网站报价,力争4月1日前实现价格的平移过渡。销售业务价格平推,降低税率最直接的影响就是增加了收入。 二是,企业应严格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结算。3月销售的按16%税率结算,4月1日后销售的按13%新税率结算。3月前的业务本月全部结算,并计提税金,无论是否开具发票,都需要按16%税率进行纳税申报,并尽快开具发票;在税率降低之后补开之前的业务发票需要按照原税率开具,否则会产生滞纳金。代销及联合销售的,按实际销售清单结算。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应严格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确定税率,老业务执行旧税率,4月1日以后的新业务执行新税率,而不是统一执行新税率。 三是,对于未执行完的订单或合同,企业应强化议价能力,力争按新税率执行。如果客户提出降价要求,争取不降价或少降。销售优惠在不同税率下,也会影响销售收入,因此,有优惠及找补政策的本月全部兑现。如果优惠1000元,在16%税率下将影响收入-862.07[-1000元/(1+16%)]元;如果优惠1000元,在13%税率下将影响收入-884.96[-1000元/(1+13%)]元。 四是,企业应关注运费的税率及价格变化。涉及销售一票结算的,科学核定运费税率加成(原差6个点,16%-10%;现差4个点,13%-9%)。涉及销售两票结算的,3月按发货量全部结算运费,避免税务检查时因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差异而产生滞纳金。 2.采购业务 一是,对于已签订和执行的合同,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要求3月全部结算或按进度结算,并开具发票。杜绝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以后的业务再开具16%发票,这样税务检查时会认定为无效发票,并要求对方补税或交纳滞纳金,购买方不得抵扣。 二是,对于未执行完的订单或合同,按原合同中标明的不含税价为基准价,按新税率签订补充合同,降低合同总价,确保成本不增加,降低付款支出。 三是,兼顾市场和采购成本,可以考虑在降税率前适当提前备货。 四是,对于跨4月1日交货和结算的合同,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招标和合同中明确税率和单价,避免后续执行产生分歧和异议。 3.外委修理及施工合同 对于已完工项目按原合同约定,3月按决算全部开票结算;有需按已完成工程量结算的,或纳税义务时间发生在3月以前的,通知对方提前预交税金,待决算出来后按正式决算开具发票;对于未执行完的合同,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按原合同中标明的不含税价为基准价,执行新税率,争取降低合同总价。 4.新合同的签订和老合同的清查 合同是整个经济业务的核心。3月至4月期间的采购、销售、租赁等合同要考虑税率下降的影响,判断合同是否要等新政落地之后再签订,还是签订合同时就要考虑税率的影响。对于可能跨两个不同税率期间的合同,购销双方要共同协商,本着合作共赢的态度,分享税率降低的政策红利。 财务人员要及时把政策传递给公司相关业务部门,相关归口业务部门必需梳理企业的长期合同。通知业务部门签补充合同时,应约定价格和税率。对于执行中的合同,注意准确把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正确的税率开具发票。特别是跨年出租房产的业务,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和开票时间来确认收入并对应相应税率。 5.业务督导和后评价 此次税率变动对公司经营影响巨大,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此次税率变动及相关的业务衔接,一把手应亲自领导,安排专人负责。各业务单位在经营第一线,更要吃透政策,强化议价能力;业务人员要强化责任意识和廉洁意识,为公司争取更多的效益和利益。财务部要做好业务指导,执行过程中加强价格审批和合同管理,事后组织专题业务检查,对各单位此次税率衔接进行督导和业务后评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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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4:05: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