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行使任意解除权的后果 行使任意解除权有以下后果: 1.合同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2.合同已经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3.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4.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二、什么是任意解除权 所谓任意解除权,是指不需要以对方违约为理由而主张解约的解除权。任意解除合同,即不符条件的合同解除,它不以当事人违约为前提,而是完全按照一方当事人自己的意愿而单独解除合同。 任意解除合同的,合同也自解除之时终止。 三、任意解除权时应注意什么 任意解除权时应注意的事项有: 1.当事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应以明示的方法通知他方,该通知自到达对方当事人时生效。合同当事人的一方有数人的,该项意思表示应由其全体或向其全体作出。 2.在委托人或受托人一方为数人的情况下,数人中的部分人解除合同,其解除的效力是否及于其他人,这应区分不同情况判断:若委托事务依其性质是不可分割的,那么部分人的解除对其他人也应有效。在委托事务可分割执行的场合,各当事人解除合同的行为独立地发生效力,其他当事人之间的委托关系继续存在,不受影响。 3.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是否可由双方当事人通过特别约定加以限制或者排除?虽无明文规定,通常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角度出发,对此应做肯定的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