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航疫情期间退票政策 |
释义 | 头等舱、经济舱全价票:收取票价的5%退票费;9-8折:收取票价10%;7.5-5.5折:收取票价的20%;5-3.5折:收取票价的50%;3折:不得退票;最低退票手续费不得低于50元人民币。 在“航班起飞前14天之前”、“航班起飞前14天至48小时”、“航班起飞前48小时(不含)至4小时”、“航班起飞前4小时(不含)至航班起飞后”换开客票后退票仍按照原始客票(即第一张客票)的退票规则收取退票手续费。调整部分舱位的退改手续费。在2021年4月1日(含)以后进行变更且换开客票的(即客票票号发生变化),再次变更时G/Y舱价格不再享受原票30天(不含)到4小时(含)时间段“累计免费改三次”的规则,而适用换开后新客票的新规则。“航班起飞时间前14天”为14×24小时,即336小时。航班起飞时间前14天”和“航班起飞时间前4小时”均精确到分钟。退改签手续费变动:经济舱H舱及以下舱位,起飞前30天前,退票手续费增加。所有舱位,起飞前30天内至48小时前,退票的手续费降低或不变。部分舱位,起飞前48小时内至4小时前,退票的手续费增加。超经G舱、经济舱W/S舱,起飞前4小时内至起飞后,退票手续费降低。经济舱H/Q/V舱,起飞前4小时内至起飞后,退票手续费增加。 法律依据: 《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 第九条 承运人应当与航空销售代理人签订销售代理协议,明确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标准,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航空销售代理人符合本规定相关要求。 承运人应当将客票销售、客票变更与退票、行李运输等相关服务规定准确提供给航空销售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不得擅自更改承运人的相关服务规定。 第二十二条 客票变更,包括旅客自愿变更客票和旅客非自愿变更客票。 退票,包括旅客自愿退票和旅客非自愿退票。 第二十三条 旅客自愿变更客票或者自愿退票的,承运人或者其航空销售代理人应当按照所适用的运输总条件、客票使用条件办理。 第二十四条 由于承运人原因导致旅客非自愿变更客票的,承运人或者其航空销售代理人应当在有可利用座位或者被签转承运人同意的情况下,为旅客办理改期或者签转,不得向旅客收取客票变更费。 由于非承运人原因导致旅客非自愿变更客票的,承运人或者其航空销售代理人应当按照所适用的运输总条件、客票使用条件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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