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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结婚前男方给女方的零花钱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有四金结婚一年了还流掉孩子男方起诉离婚的话是不是还要退
释义
    您好,结婚前的钱通常属于夫妻个人财产,只要婚后没发生混同,基本都是夫妻个人财产。另外“零花钱”的定义可以是视为赠与或者借款,可以在不同程度上索要回来。同理,四金的性质比较特殊,是一种特殊的赠与,结婚前给付即有彩礼的性质。
    我国是禁止通过婚姻来索取财物的,即当婚姻的形式及彩礼符合法定要件时,是要发生彩礼返还的。1.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2.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共同生活。3.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后两个条件则以离婚为前提。
    当然也有不需要退还的情形,例如1.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
    3.男女双方未办理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男女双方同居生活虽然没有办理登记手续,但是双方的“婚姻”生活因生育子女,而更加牢固,因生育子女而更能成为一个名符其实的家庭。
    4.男女双方未办理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一方面接受的彩礼已经在共同生活中花费掉,其权利的客体已经不存在,属于返还不能;另一方面彩礼用于共同生活,事实上已经与“夫妻”共同财产相混同,也不应当返还。
    5.在婚约存续期间,婚约当事人死亡的。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042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1063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1063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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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10:4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