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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案件里的复核
释义
    法律主观
    行政处罚复核程序
    1、法制工作小组具体负责一般程序处罚案件的核审工作。
    2、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应写出调查终结报告,并组织3名以上有关人员进行合议,填写《案件合议记录》,将《调查终结报告》、《案件合议记录》、《行政处罚审批表》连同全部案件调查材料递交法制工作小组进行书面核审。
    3、法制工作小组接到办案机构递交的核审材料后,应当进行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就案件内容进行书面核审:
    (1)本机关对案件是否有管辖权;
    (2)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3)定性是否准确;
    (4)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5)程序是否合法;
    (6)处罚是否适当。
    4、法制工作小组应在3日内完成核审工作,根据不同情况,提出核审意见:
    (1)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的,同意办案机构的处理意见;
    (2)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补充调查的意见;
    (3)使用法律、法规、规章不正确或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或重新办理的意见;
    (4)不适用本机关管辖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有关机关或组织。
    5、经法制工作小组核审认为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法不应当处罚的,由办案机构报主管领导做出不予处罚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不予处罚的案件应制作结案报告,并装订归档。
    法律客观
    《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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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4:2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