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可以留置第三人的动产吗? |
释义 | 借贷纠纷律师收集整理了关于可以留置第三人的动产吗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可以留置第三人的动产吗 可以留置第三人的动产。民法典只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留置该动产,而不是要求债务人具有所有权的财产,因此“债务人的动产”不必仅仅限于债务人所有的动产,只要是债务人合法占有的动产就可以留置,被债务人占有的第三人的动产当然也应包括在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八条,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二、留置权和质权的区别是什么 1、发生的原因不同。质权是依当事人的意思为担保债权而设定的,非经约定并不产生质权,是一种约定的担保物权。而留置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设立的一种担保物权方式,当事人之间不得以协议来设置留置权。 2、标的物的所有人不同。质权的标的物既可是债务人的财产,又可以是第三人的财产。而留置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债务人的财产。 3、权利的成立与标的物之间有无牵连关系不同。质权与债权的标的物之间没有牵连关系,必须是原来债权标的物之外的财产。而留置权的留置物就是与债权标的有关的物,即债权的成立与标的物之间有牵连关系。 4、保管的费用不同。质权人不得向标的物的所有人请求必要的费用,而留置权人有权向留置物的所有人请求偿还留置物的保管费用。 5、实现的情形不同。质权人在债务人不按期清偿债务之时,于通知债务人后,即可拍卖、变卖质物而直接受偿,仅负有通知的义务而无定期催告债务人履行的义务。而留置权则必须确定一相当的期限通知债务人清偿债务,债务人仍不清偿时,债权人可拍卖、变卖留置物受偿。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也就是说在给债务人留有一定时间后,他仍不能支付你的相关费用,你就可以对留置物协议折价或拍卖、变卖进行优先受偿。 没有债务人地址能申请支付令吗 一、没有债务人地址能申请支付令吗? 不能申请,申请支付令的条件是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一条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二、支付令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1、债权人、债务人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债权人和债务人是公民的,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债权人和债务人是法人的,应当写明名称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地址等。 2、债务人应当给付的金钱、有价证券的种类、数量。 3、清偿债务或者提出异议的期限。具体来讲,要写明债务人应当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4、债务人在法定期间不提出异议的法律后果。 三、联系不到债务人怎么办? 1、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可以向配偶主张债权。 2、有担保人的可以向担保人追偿。 3、债务人失踪满两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为失踪人,债务人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后,可以要求债务人的财产保管人还债。 4、失踪时间不满2年的的也可以直接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四、债务人欠钱不还强制执行的条件有哪些? 1、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必须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具有可执行的内容; 3、申请执行人必须是法律文书规定的权利人或者权利承受人; 4、义务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 5、属于执行法院管辖。 正常情况下借钱给债务人时应当让债务人写借款合同,在借款合同当中要标注清楚联系方法,居住地址等基本信息,没有债务人地址对债权人是有法律风险的,没有债务人地址不仅不能申请支付令,如果债务人欠钱不还,联系不到债务人也没有担保人的,会给债权人造成不必要的财产损失。 第三人的动产是否可以被留置 借贷纠纷律师收集整理了关于第三人的动产是否可以被留置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第三人的动产是否可以被留置 可以留置第三人的动产。民法典只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留置该动产,而不是要求债务人具有所有权的财产,因此“债务人的动产”不必仅仅限于债务人所有的动产,只要是债务人合法占有的动产就可以留置,被债务人占有的第三人的动产当然也应包括在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八条,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二、留置权和质权的区别是什么 1、发生的原因不同。质权是依当事人的意思为担保债权而设定的,非经约定并不产生质权,是一种约定的担保物权。而留置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设立的一种担保物权方式,当事人之间不得以协议来设置留置权。 2、标的物的所有人不同。质权的标的物既可是债务人的财产,又可以是第三人的财产。而留置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债务人的财产。 3、权利的成立与标的物之间有无牵连关系不同。质权与债权的标的物之间没有牵连关系,必须是原来债权标的物之外的财产。而留置权的留置物就是与债权标的有关的物,即债权的成立与标的物之间有牵连关系。 4、保管的费用不同。质权人不得向标的物的所有人请求必要的费用,而留置权人有权向留置物的所有人请求偿还留置物的保管费用。 5、实现的情形不同。质权人在债务人不按期清偿债务之时,于通知债务人后,即可拍卖、变卖质物而直接受偿,仅负有通知的义务而无定期催告债务人履行的义务。而留置权则必须确定一相当的期限通知债务人清偿债务,债务人仍不清偿时,债权人可拍卖、变卖留置物受偿。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也就是说在给债务人留有一定时间后,他仍不能支付你的相关费用,你就可以对留置物协议折价或拍卖、变卖进行优先受偿。 找不到债务人法院怎么执行? 一、找不到债务人法院怎么执行? 找不到债务人法院可以通过拍卖其不动产的方式来执行。对于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借款案件,债权人可以通过以下三条途径追计欠款。 第一条途径是,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可直接向债务人原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计债款。起诉时应持有借据等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法院就会立案受理。由于债务人下落不明,法院在立案后一般采用公告送达的形式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届满,债务人不应诉时,法院即对借贷人关系明确的案件经审理后作缺席判决。缺席判决后,尽管债务人下落不明,但经债权人申请,法院可以采取拍卖债务人房屋或财产的办法为债权人清偿债务。 第二条途径是,由债务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为失踪人,然后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借款。 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失踪人的财产由配偶、父母、成年人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的财产中支付。 第三条途径是,如果担保人或保证人,可直接要求对方代替偿还。 二、债务人欠债不还怎么办 如果对方欠钱不还可以携带相关的借贷证明去向人民法院起诉,让法院判决对方执行债务。法院判决书下来之后当事人就可以向法院申请让对方执行判决书。如果对方是有财产而拒不还钱的话,那么法院对通过强制执行的手段将对方进行拘留让对方执行判决书。但是如果对方是没有财产而无法执行的话,那么此时法院是不能对其拘留的。 债权人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利的时候要注意诉讼时效的问题。没有还款期限的欠条,诉讼时效自欠条出具之日起两年。 “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的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的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在当代的社会,债务人如果下落不明的话,也是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来解决的。当然了,如果找不到债务人的话,那么也是可以送达传票的,因为可以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来处理,而且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在生效之后,对方仍然不履行的,就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不动产能留置吗? 不能。 本法所称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因此,留置权的标的物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得作为留置权的标的物。 利害关系人有权公开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吗 有关权利利害人不得公开、非法使用不动产登记资料。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不得公开、非法使用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留置室最长可以留置多长时间 留置室是看管涉嫌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的场所之一,一般只在派出所设置。 留置室可以将违法嫌疑人留置24小时,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被留置人在此期间丧失人身自由,留置期后如果要采取强制措施,要移送看守所。 建设工程留置权可以 建设工程不能适用留置权,留置权仅仅适用于动产,不适用于不动产。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合法手段占有债务人的财物,在由此产生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以前留置该项财物并在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偿时依法变卖留置财物,从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该内容由 肖飒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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