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丧失 劳动能力鉴定 ,属于社保局下属的劳动能力鉴定,其主要针对的是要求提前退休和退职的丧失劳动能力鉴定。二地方残疾人等级的鉴定,有户籍的残疾人联合会指定的二级以上医院科室来进行鉴定。三,交通事故伤害鉴定,有处置交通事故的,嗯部门指定具有资格的交通事故伤害鉴定机构,进行 交通事故伤残 等级进行鉴定。 法律客观: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